辛静律师亲办案例
自家露台莫名成了邻居家阳台?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来源:辛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1
浏览量:1297

甲、乙为同一小区相邻房产的两住户,甲在对自家房产进行装修时发现,乙已经将甲的窗外露台连同其自家的窗外露台一起搭建成直通其卧室的封闭阳台。甲要求乙限期拆除,乙态度强硬,未予理睬。协商不成后,甲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维权。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审阅了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查找相关有利条款,发现合同条款中维修承诺部分第7条明确规定装修过程中“不改变房屋外立面及原有门窗的设计,不封闭阳台,不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这对甲是非常有利的。另外,我们也亲自到现场对争议的阳台及同小区同房屋结构的原状露台进行勘验,并对其通风及采光效果、隐私权保护效果等进行对比实验及拍照留存证据,并将分析数据及结论提交法庭,在庭审中我们作为代理人依据前期调查取得的有效证据提出:被告将露台封闭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甲通风、采光及隐私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将封闭楼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我们提交的打印图片、乙方提交的照片可以认定,乙对双方房屋外的两个露台用钢结构及玻璃进行了封闭,该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甲的窗户的通风和采光受到影响,同时乙可以很容易的通过甲的窗户看到甲的房屋内的情况。乙封闭露台的行为,已经实际上对甲的通风、采光、隐私权产生了侵害,判决乙停止对甲的房屋的侵害,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甲的房屋外的露台恢复到该房屋平面图显示的露台状态即将甲乙双方房屋外的两个露台东西方向之间用实墙相隔,并拆除甲的房屋窗外露台所对应的所有封闭搭建物。乙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涉案露台之间本来就无实墙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在维持一审关于乙停止对甲房屋侵害的基础上判决乙将甲室房屋外的露台恢复到该房屋实际交房状态,拆除甲房屋窗外露台所对应的封闭搭建物。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以上内容由辛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辛静律师咨询。
辛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5好评数6
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8楼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辛静
  • 执业律所: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8楼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