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静律师亲办案例
保证人对“借新还旧”不知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辛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量:2648

某年某月某日,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乙方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作为本合同履行的凭证;借款期限叁个月,自某日起至某某日止;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保证人愿与乙方承担连带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丙在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同日,乙在甲提供的借据上签字、捺印。借据写明:今借到甲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借款归还时间某某日。该借据下方注明了借款的履行方式为:前述借款150000元原借款以现金方式收到;400000元是原借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悉。同日,丙向甲提供承诺书一份,写明:对借款人乙的借款,丙自愿作为其担保人,对借款担保的数额、利息、款项的用途及违约金均清楚知晓,担保人的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丙愿意用个人财产清偿该借款。丙在该份承诺书中的“保证人”处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甲向乙追索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提供担保时见到的是没有写履行方式的合同,未被告知借款系旧债的事实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乙、丙因该笔借款的偿还事宜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令丙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丙不服,提起上诉,我们接受丙委托,代理本案二审诉讼。

接受委托后经深入研究原审判决并指导委托人充分搜集证据后,我们向二审法庭提出两点主要意见:第一,关于签订借款合同时,甲、乙是否明确告知丙其所担保的债务是乙的原有债务的问题,应当由甲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经明确告知”这一事实。第二,关于丙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问题,丙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前提应是知悉借款合同的内容及履行详情。现有证据足以反证丙对“借新还旧”不知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情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的规定,丙对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甲对丙的诉讼请求,从而免除了丙的担保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当然,每个案件如同每片树叶,各有不同,甚至极其细微的差别都将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因此需要在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制定诉讼策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目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辛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辛静律师咨询。
辛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5好评数6
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8楼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辛静
  • 执业律所: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4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8楼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